var ancestorid_1896736='1805752'; var isauth_1896736='0'; var istop_1896736='0'; var iselite_1896736='0'; var iscommend_1896736='0'; var islock_1896736='0'; var title_1896736='Re:!!上海田林四小女孩坠楼真相!'; var body_1896736='知道了田四小学的事件,看了小刘爸爸的这些日志,感触颇深,不仅十分同情刘爸爸的遭遇,也对小凌波的早逝深深感到惋惜。我想这个事件,在某种程度上会写进我们的历史,既然是历史的一部分,就应该要听到更多的声音,否则我们将有可能被欺骗,甚至会侵犯历史的神圣。
    刘爸爸从《真相(一)》一直到《真相(九)》,洋洋洒洒,锲而不舍,已经向我们介绍了许多事情的经过,而我所了解到的,同样可以从侧面说明许多问题。
班主任派小凌波和另外三位同学去购买盆栽,四位小同学年幼无知,虚报了价格,并且私分了“非法所得”。我们不妨先看看班主任在这件事情中有什么对错。四位小同学犯了错误,理应教育,如果学生犯了这种错误老师还不教育,那么就是在培养未来的诈骗犯(可能用词比较激烈,请各位友友见谅,笔者上小学的时候,还是有体罚的,犯了类似的错误,老师会严厉地批评,甚至抽耳光,相较而言,现在的教育环境好多了)。如果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开批评他们,那么就侵犯了学生的尊严,也不符合现代教育的精神。不过本案中的班主任是在课后单独留下了4位同学,单独谈心,客观地说,还是讲究方式方法的。小凌波的家长工作繁忙,不能很快赶到学校,另外三位同学都回家了,只有小凌波被班主任留了下来。而就在小凌波说自己要上厕所之后,悲剧发生了。在这段时间内具体发生了什么?没有人能够回答。是小凌波自杀跳楼?意外失足坠落?甚至是班主任将其抛落?我们不得而知了,恐怕只有九泉之下的小凌波知道。如果是班主任将其抛落,那么班主任自然是最大的凶手,不过小凌波是学校里学习成绩非常好的一名学生,平时也是一个乖孩子好孩子,照理说老师应该很喜欢这样的孩子,即便她犯了错误也不会很恶劣地对待,况且一个老师因为一个学生骗了几十块钱就把她摔死,这也太不可思议,再恶毒的老师也不至于是杀人狂吧。
小凌波是一个学习成绩优秀的好孩子,所有人都为她惋惜,笔者也常想象那一定是个生前十分招人喜爱的小姑娘,不过看了大家对班主任的口诛笔伐,笔者对班主任也有些同情。刘爸爸一直说班主任为什么不站出来,大家也说这个班主任为什么不敢站出来,据说这位班主任在事发后精神已然陷入崩溃,班主任是一个毕业不久的师范学生,还很年轻,出了这种事情,换作其他人也会无法承受,加上刘爸爸时常扬言要杀掉这位班主任,班主任早就被保护了起来,不可能站出来发表什么言论。对于我说的这些,我想刘爸爸比我更清楚,更没必要否认,我们是在探讨这件事情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而不是纠缠于简单的事情经过。 
真相(二)》中提到,“21日后很多的几乎所有的记者就都开始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我们刊登了消息,但是我们受到了某些部门的极大压力,命令我们不得再刊登或炒作此新闻。’”我国一向稳定至上,新闻审查制度早就有之,难道刘爸爸是今天才知道?出了这种事情,只可能由相关部门和您来单独处理,不可能允许炒作,否则会引起更大的波动,造成更大的悲剧。刘爸爸还提到,“他们做了什么呢?这也许正印证了那位知情人所说的“务必先将孩子救活”的命令。”对于医院方面,我想刘爸爸大可不必去怀疑,医院必定尽了最大的努力来抢救。如果您说不能自主的生命就不是真正的活着,那么笔者想说的是,每个人在死前都将经受这样的挣扎,您会,我也会,大家都会,将来我们大家都会在医院的病床上,身上插着管子嘴上套着呼吸机迈向死亡,如果您认为这是医院的不人道,那么笔者试问一句,在您大限将至的时候您是否会拒绝医院这种“不人道”的治疗?刘爸爸还说“在这期间我一再要求校方让钟晔出来,我们只想知道为什么留孩子,又到底发生了什么?”您真的只想知道为什么留孩子?您难道就没有扬言要杀了班主任?其实您完全知道为什么要留孩子,我们大家都知道,因为孩子犯了错误,当然,孩子还小,这种错误教育好就行了。您责怪学校在3个小时内没有给孩子吃过东西,笔者想问一句,这和本案有关系吗?况且出事的时候,是在下午5点多钟,所谓将近3个小时,我理解是下午2点到5点之间,试问这段时间是应该进餐的时间吗?刘爸爸同时怀疑派出所的办案,责怪派出所只听一面之词。笔者想问,派出所负责现场勘查和案件调查,当时您在案发现场吗?您是目击者吗?为什么要询问您?您和班主任的通话与小凌波的坠楼有直接联系吗?案发以后,警方理应采集当事人和目击者的口供,您不在案发现场,警方有必要采集您的口供么? 
再来看看《真相(三)》,第一段,您怀疑警察的办案能力,笔者想说的是,本案确实属于难以侦破的案件,跳楼当场没有人在旁边,怎么判断自杀还是失足坠楼?你责怪警方没有给你确定的答复,问题是警方确实没有确定的答复,如果他们编造一个说法才是不负责任。您说“这时候他们考虑的确是老师的安全,试问,出事前又有谁考虑过我女儿的安全?”,请问校方怎么不考虑您女儿的安全了?笔者一再强调,自杀倾向不是一般人能够察觉的,只有少数极其敏感的人或者办案经验丰富的特殊职业者才能预感到他人的自杀倾向。换句话说,如果笔者一下子跳进未名湖自杀了,难道要责怪北大校方对我的安全不负责任?你一再要求要见班主任,还说可以要警察保护她,笔者一再强调班主任精神已然崩溃,退一万步,在您女儿病危的时候如果有人要采访您女儿,您会接受吗?您不允许别人怀疑小凌波的性格,但是,在同情小凌波的同时,笔者不得不客观地说一句,她的心理承受能力确实不怎么强,最直观的参照物就是另外三名犯错误的学生,不知您如何解释。您怀疑社会主义法治,说是为您一个人制定的,那好,我建议您去好好阅读相关法律条文,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然后看看你所攻击过的那些部门究竟触犯了哪些条例。
再看《真相(四)》,我要请您原谅我,并不是我跟您的文章过不去,而是这个事件的影响力确实太大,我们有必要仔仔细细地来分析,严谨无罪,请见谅。您怀疑到了5点06分和5点10分这两个数据之间的出入,就让我来告诉您是怎么回事。请您回过头来看《真相(一)》,这可是您亲手写的,“下午5时10分左右,一名体育老师发现孩子坠落在楼下水泥地上的血泊之中”,那么这名体育老师应当是第一目击者,甚至是报案者。众所周知,我国警方断案,很重要的依据就是目击者口供,那么这个5点10分,应当会被警方记录在案。而5点06分呢?这就是刘校长所说的监控设备发现尸体的时候。您不是福尔摩斯,没错,您的确没那个水平。据了解,这位班主任动不动就喜欢请家长,即便是小凌波这样学习成绩很好的也总是被请家长,这个应该是班主任的不对,作为一名老师,应当有足够的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动辄请家长,否则等同于把教育孩子的责任完全转嫁给了家长。当然,这是老师的能力问题,不构成违法。您一直强调爷爷也是家长,班主任应当允许爷爷去处理,但是您忽略了,爷爷奶奶都是家长没错,但只有爸爸妈妈才是法定的第一监护人!别忘了,应当是您和您妻子在监护您的女儿!您一再强调,老师对学生有看护的责任,可是老师看护学生要看护到厕所里吗?您上小学的时候,上厕所都要老师跟在后面保护您吗?
看了您的《真相(五)》,真的要潸然泪下,我想自己将来也是要成为父亲的,作为一个孩子,九泉之下知道您为她那么伤心,我想小凌波会感到欣慰的。包括我在内的许多网友都很同情您一家的遭遇,可在很大程度上是见证了您的感情上的创伤。不过作为选修社会学和法学课程的学生,笔者还是要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不能被泪水干扰了自己的理性判断。您说:“不管你千变万化,我就一条,对我家族来讲,仇恨已是事实存在,希望你们拿出你们所说的诚意,化解仇恨,而不是再增加仇恨。”您的《真相》系列,真的是在化解仇恨吗?还是在增加仇恨?抑或是挑起民众对政府的仇恨?笔者实在下不了这个结论。您抓住成律师的言辞不放,笔者承认,这些内容对于感性的民众来说的确很有煽动性,不过细从法律角度,成律师什么也没说错。况且,笔者所说的一切,是以假定成律师的确说过那样的话为基础的。您为什么不打官司?这也是笔者所困惑的。您真的觉得自己有道理,就应该打官司。您总说法律黑,举了那么多例子,我必须告诉您,许霆已经改判为5年了。而且许霆的问题,涉及到深刻的法理学问题,而您的案件,只涉及基本的案件事实,如果您对法理学并不懂,我向您推荐复旦大学张光杰教授的《法理学导论》,你有必要看看这本书。众所周知,多年以来,民告官的案件在我国并不少,胜诉率也并非很低。您拒绝打官司,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就好像我说自己乒乓球水平比王励勤还高,但是我拒绝跟他比赛,因为我认为裁判都受了贿赂?您说“(顺便说一下,在过去的两年里,上海已经发生好几起类似事件,都被压下去没被报道,我女儿的事能报出来已是不易了。)”我发现您真的很善于使用煽动性的语言,还使用得很隐晦。究竟有什么被压下去了?您不妨曝出来啊!看了您的文章,我觉得您好像什么内幕都知道,您的博客点击率这么高,为什么不说出来让大家开开眼呢?您真的爱您的女儿吗?你确定您现在所做的一切,都是您女儿愿意看到的吗?你究竟是爱您的女儿,还是仇恨这个社会呢?
来到《真相(六)》,你的幽默感让人佩服,您说自己不是在走法律程序,那您是在干什么?过家家?我可以告诉您,在法治社会,不走法律程序就是没有程序!您提出4点要求,更是展现了您的喜剧细胞。学校给女儿开追悼会,的确,这很好玩,也很幽默,恐怕您想出这个主意以后笑了很久吧?要求当事人澄清事实,学校处理老师,当事人情绪很不稳定,怎么澄清?要求学校处理老师,这是您说了算的嘛?一切都是有规定的,您女儿去世了您很难过,然后您就要求老师被处理,这在法律上有规定吗?感情和案件本身如何能够混为一谈?!当事人在追悼会上道歉,追悼会就够荒唐了,您能消停一会么?最后一个经济赔偿,不错,这个是很必要的,应该已经赔给您了吧?赔了多少,恐怕您不好意思说出来吧?您一定很惊讶,怎么我会知道这些?您不用惊讶,为了写这篇东西,我做了足够的文章,您或许不认识我,可是我说不定还见过您呢!您提到自己还去学校摆放花圈,还不影响学生进出,我必须说您做得很有技巧,我来设想一下,将来别人家的孩子在您家屋顶跳楼了,然后人家到您家门口去摆放花圈,也不影响您的进出,希望届时您不要介意。祭奠女儿不在家里或者是墓地,专门跑到学校去,您是在祭奠女儿还是在作秀?还是想在公共场所闹个事?孩子在哪里走的就要在哪里祭奠,有这个道理么?还好您女儿是个学生,如果您女儿是个矿工或者宇航员,那您岂不是要祭奠到矿井和航天飞机上去了!?您太有才了!您说孔副所长不懂法,我看他比您懂得多。
我们终于看到了《真相(七)》。您是否认为女儿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如果您说女儿这种行为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谈下去了,想必您的人品和女儿也是差不多,或者说有其父必有其女。如果您认为女儿这种行为确实不对,需要教育,那么为什么学校不能教育?您说““既然和学校没关系,那你们凭什么留孩子?凭什么又因为这样一个愿买愿卖的事说孩子道德品质有问题?””和学校没关系的行为出了错误学校就不应该教育?打个比方,一个孩子在家里看黄色录像,跟学校没关系吧?难道学校不应该给予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刘爸爸,你真的很会折腾,很会博取同情,很唯恐天下不乱。我猜想您也是上过大学的人,我一直觉得从前的大学生质量比当代大学生要高,但是对比了我自己和您,我开始不这么认为了。你认为是班主任的责任,可以,您要说出班主任究竟什么地方犯法了。我在一开头就论述过,班主任其实没做错什么。你总是要求书面的答复,问题在于事情在没有最终定下来的时候,怎么给你书面答复?难道一个官司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你就要求法官给出判决书吗?简直是荒唐。您在网上很善于伪装,我又要佩服您,那个一再扬言要杀人偿命的刘爸爸居然在博客上说“安全我能够保证”,您说您假不假呀!关于经济赔偿那一段话,再次体现出您对法律的无知,请您去翻阅以往的案例,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养死者花了多少钱就赔多少钱的,您说养孩子花了不止20万,那么一个出生第一天就夭折的婴儿呢?他只存在了一天,养他并没有花过很多钱,依照您的逻辑,他是不是会很便宜呢?您说自己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说法,要个书面说法,可是您选择了私了,您自己说过不走法律程序,不是法律程序又何必书面化呢?
很好,轮到《真相(八)》了。您要求7位数以下免谈。您不是不在乎钱吗?您说话真好像冯巩演小品!您提出的7位数以下免谈,也就是至少100万,这个数字有法律依据吗?您干脆要求100万英镑算了!这明显有讹诈学校之嫌,这一点,相信有些理智的网友都能看出来。您说“你们听好了,我告诉你们,这不是钱的问题,没什么好谈的了,你们起草吧,你就是只给我一分钱我都和你签,把我的女儿好好地送走。但是你们记住了,仇恨没有化解!希望你们每一个人都不要有我这样的经历。”您这最后一句话是什么意思?是在威胁要杀掉别人的女儿吗?您说很多人喜欢您的女儿,这个我相信,毕竟是个好孩子,但是如果我是她的老师,即便我再喜欢这个女孩子,就冲她的爸爸是这样的一个人,我也不会去参加追悼会。说实话,我很喜欢您的女儿,但是很不喜欢你。很高兴地看到您最后写了两个字“未完”,很好,但是
你还是没有平静,小刘爸爸,你没有希望我们网友们不平静。
很感谢各位友友能够看到这里,我只是把我所知道的,我所想到的说出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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